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党政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障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党政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是学校党政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制度、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校内党政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未经前置审核的,原则上不得提请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某项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时,应根据《闽南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闽南师委〔2022〕14号)有关要求,填写《闽南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文稿起草。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某项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
第五条 起草过程一般应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一)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三)在此基础上,撰写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初稿;
(四)草案初稿经牵头起草部门(单位)处(部)务会通过后,面向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规范性)草案,应面向全校师生广泛征求意见;
(五)汇总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草案。
第六条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由牵头起草的部门(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前置审核工作。前置审核通过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一般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进行,由文件稿起草部门(单位)、校内相关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参加审议。也可经分管校领导授权,由牵头起草文件稿的部门(单位)负责主持前置审核。
在前置审核环节,涉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七条 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是否与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与上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二)是否确需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文或者联合发文,是否符合制定程序要求;
(三)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论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否符合其原则精神;
(五)文种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文风是否符合“短实新”要求。
第八条 前置审核讨论会上,牵头起草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文件稿纸质文本;
(二)文件稿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对以前相关文件规定的处理意见建议(如继续适用、修改、废止等)等;文件稿中规定较多政策的,应标明政策依据;
(三)文件稿征求意见情况。
第九条 文件稿牵头起草部门(单位)根据前置审核讨论会意见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党政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应作为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该文件稿的议题材料之一。
第十条 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稿牵头起草部门(单位)作为主办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发文审批手续后,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党政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南师委〔2018〕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
2.《闽南师范大学党政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