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总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联络畅通、运转高效,协调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值班是由学校安排的全校性值班。学校总值班工作实行校领导带班、专人值班的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运行制度。
第三条 值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遵循“服务大局、科学管理、快速响应、专业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总值班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统筹安排带班校领导及值班人员。总值班办公地点设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703室,总值班室电话为0596-2591390,传真号为0596-2026037。
第五条 白班值班时间为8:00至18:00,夜班值班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
第六条 总值班期间,带班校领导保持电话畅通、原则上不离开漳州市;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带班校领导白天须在单位带班,其余时间保持电话畅通、不离开漳州市。
第七条 全校科级以上干部、专技科室负责人轮流值班,白班安排女干部,夜班安排男干部。
第八条 值班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不得随意请人代班。特殊原因需调整值班安排的,须由符合要求的人员替代,双方协商后需提前报备学校办公室督查科,并由值班人员备注在值班安排表上。各单位如有人员变动,产假,退休,挂职,长期外出学习等无法参加总值班的情况,请各单位公文收发员提前跟学校办公室督查科报备。严禁擅离职守或在未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如遇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室报告。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总值班室电话后,对转办事项要反映迅速、马上处理,及时向总值班室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
第三章 总值班职责
第十条 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全校(包括各校区)各类事件,实行首办负责制,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做好值班工作,详细、准确做好值班记录,认真落实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接收和报送有关信息,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负责来电来访处理,在接到电话或接待来访人员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表述准确,要详细了解来电、来访人员身份及来电、来访意图,认真解答,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带班领导,并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遇紧急情况、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带班校领导汇报,并通报学校办公室主任。值班人员按照校领导指示,在第一时间将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不漏事、不瞒事、不误事。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带班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领导妥善处置各类事务,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值班情况记录表》(见附件),要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重要事项、处理情况和待办事项,做到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清晰。所记事项应按时间顺序排列,一事一记,标明序号。
第十六条 为落实好交接班工作,当班人员值班期间要提醒告知下一班接班人员的值班时间。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交接班应在值班场所进行,当面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总值班纪律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须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值班期间须在岗值守、履职尽责。要确保学校总值班电话畅通,响铃3声之内接听,严禁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设置彩铃或用于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坚决杜绝联络不畅、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确保值班值守工作平稳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程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空岗、漏岗。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认真履行保密原则,按保密要求做好文件的收发、保存。对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情况,尚未公开或涉密事件、信息、文件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应保管好值班室物品,爱护值班设备,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总值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电话、实地、视频等方式,加大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的值班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到岗,或因迟到、提早离岗,擅自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因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对领导批示、指示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 总值班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做好值班业务培训,利用交接班、工作例会、交流研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日常培训,强化节假日值班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牵头做好值班条件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总值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办〔202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闽南师范大学值班情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