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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校内会议管理规定
日期:2016年03月29日 00:00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加强效能建设,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会议主要指全校工作会议和校级专项工作会议。

第三条会议原则

(一)精简原则。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精简会议,降低开会频率,压缩会议规模,减少陪会现象,节约行政资源。根据工作需要,确有需要才召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需二级单位领导参加的多个会议,应尽量归并在同一时间段召开。学校专项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二)高效原则。大力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务实会”的原则,注重会议实际效果和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做好会前的调研和沟通协调工作,需要在会上发言的,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态度明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切忌空话套话重复话。

(三)节俭原则。坚持节俭办会,务实办会。会议经费严格按照《闽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会议安排

(一)需列入学校每周会议安排表的会议,相关承办单位应在每周星期五前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办公室报送下周会议安排计划。学校办公室根据相关单位的会议安排计划,在每周星期五下班前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发布下周会议安排表。

(二)原则上确定每周星期一和星期五为我校“无会日”,每周星期一上午(9:30—12:00)为校领导接待时间,各位校领导原则上需在各自办公室听取来访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校领导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接访,向学校办公室告知,由办公室在下周会议安排表说明。

第五条会议组织

(一)涉及全校的重要工作会议,应列入学校全年工作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以学校名义召开、有学校领导或上级领导出席的全国、全省、全校性非学术型会议,以及学校举行的全校性重大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协调学校相关党政领导和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承担具体会务工作。

(三)学校领导召开的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的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并承担具体会务工作。

(四)学校设立的各委员会、非常设领导机构会议,由相应的委员会、非常设领导机构办公室或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并承担具体会务工作。

(五)由学院或教学、科研单位承办的相关学术会议,分别由相关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组织并承担具体会务工作。

第六条会议服务

(一)会前服务。会议承办单位要提早落实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范围、人数,及时通知参会人员,提前邀请好与会领导和嘉宾。按照会议厅(室)主管单位相关规定,周密布置好会场。

根据《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闽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需提请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特殊情况至少提前一天)将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及相关会议材料报送学校办公室。相关议题汇报单位会前应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汇报要尽可能简明扼要。

(二)会中服务。会议承办单位要热情做好会中服务工作,要认真细致地安排好会议签到、会议入场、会议进程,分发有关会议材料,维持会场秩序,做好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服务工作。

(三)会后服务。会后,会议承办单位要及时清理会场,做好会议厅(室)卫生,视情况编写新闻报道,整理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

第七条会议管理

(一)会议通知。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关注学校办公系统发布的会议信息,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的与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二)会议对象。明确由各单位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得派副职代替参加,正职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派副职参加;未明确必须由正职参加的各种单位负责人会议,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可派副职参加;会议要求有关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参加的,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由学校党委、行政任命的各委员会、非常设领导机构会议,原则上不能派人代替参加,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派人代替参加。

(三)会议考勤。学校及各职能部门组织的会议属于正常的工作内容,各具体会议承办单位要严格会议纪律,做好会议考勤工作。

(四)会议请假。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必须向会议主持人或承办单位负责人请假,否则,视为缺席会议。

第八条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入会场,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按要求签到并按指定座位就座。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不做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开会。

第九条会议保密

参会人员要按照《保密法》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在讨论中发生的分歧意见,涉及保密期限的干部、人事及其他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不得泄露。如发生泄密事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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