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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日期:2016年04月20日 00:00  发布人:  浏览量: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强化作风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我校领导干部公务活动和外出情况,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我校在职二级单位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指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出国出境等离开漳州市区),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人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学校办公室备案(外出三天以上或出省的,同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二级单位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机关、教辅单位副职干部因公外出。三天以内(含三天,未出省),报本单位正职审批,同时报告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三天以上或出省,经本单位正职签批同意后,报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二)机关、教辅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干部因公外出。三天以内(含三天,未出省),报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或出省,经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签批同意后,党务(含群团)系统的报校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的报校长审批,行政系统人员去向还须本人电话或短信告知校党委书记。

(三)教学单位副职干部因公外出。三天以内(含三天,未出省),党务系统的报本学院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的报本学院院长审批。三天以上或出省,党务系统的经本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告分管党务工作的校领导;行政系统的经本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请假人还应按本人所分管工作范围,分别向相对应的校领导报告。

(四)教学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干部因公外出。三天以内(含三天,未出省),学院党委书记经本学院院长签批同意后报分管党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院院长经本学院党委书记签批同意后报校长审批。三天以上或出省,学院党委书记经本学院院长和分管党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暂行主持学院行政工作的学院党委书记要同时报校长审批);学院院长经本学院党委书记签批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学院院长去向还须本人电话或短信告知校党委书记。

(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外出。两天以上的,须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相关手续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二级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出省原则上一学期不超过三次。领导干部经准假离开岗位,离岗前应将自己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本单位办公室人员,并开启通讯工具,以便保持与学校的联系。

第五条 主持工作的二级单位副职干部,按照正职干部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尚未配备正职干部的二级单位,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相应负责签批本单位相关外出请假审批事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因私请假外出的,应参照因公外出同样执行请假手续,同时履行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请假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外出的,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暂行规定》(漳师委〔20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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