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闽南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 及其他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合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三)妥善保存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重大合同的管理;
(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学科建设、研究生招生、研究生人才培养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三)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事务、社会助学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科研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六)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七)社会合作处:负责综合性合同的管理;
(八)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九)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园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与工程合同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十一)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保障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含校办企业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合同);
(十二)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十三)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十四)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负责学校与国(境)外有关机构、院校合作交流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十五)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成人教育)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十六)图书馆:负责图书采购、图书资源服务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十七)工会:负责与工会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合同按业务类型归口相应部门(单位)管理;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协商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若协商不成,则由校长指定。
第九条 若机构变动(撤销、合并、分立或变更等),则根据新职能按合同业务类型划归相应机构归口管理。
第十条 被授权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对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指定政治可靠且组织性、纪律性强的在编在岗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要实行合同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确保合同拟定与审核相分离,合同订立与登记台账相分离,合同执行与监督相分离。
第三章 合同文本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推行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加强对非标准同文本的审批。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范本的,各单位应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三条 标准合同文本如果涉及重大条款变动,根据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需求报学校法律顾问审定。
第十四条 与标准合同内容、条款等不一致的合同为非标准合同。非标准合同按照第四章相应条款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与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十五条 学校合同依据合同性质与内容,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一)全日制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
(二)接受国(境)外项目资助合同;
(三)对外投资合同;
(四)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合同,或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纵向科研合同;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六条 一般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通过后,完成合同审批流程后,即可签订。重大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其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十七条 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须同时依据《闽南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履行学校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属于采购与招标的各类合同,须同时依据《闽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一般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考察及验证。
(三)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同时留存与下述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为原件),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等;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银行资信证明),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相应担保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五)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之外其他部门(单位)的,须经其他部门(单位)会签;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处会签;综合性合同以及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当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报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或法律顾问对报审合同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务必严格按要求进行修改。已通过审批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有变更的,应重新进行报审。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做好合同起草、送审、履行、保管、存档、备案等工作,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做好合同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法律审查,对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及时完成合同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禁止未经授权私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使用“闽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章时应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向学校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流程单原件。合同有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任何人不得在尚未填写完整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空白纸张上加盖学校的任何印章。
以学校名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含专业技术培训项目、非计划性财政资金项目及政府购买与外包服务项目)等各类横向技术项目合同以及相应的中介合同、第三方协作合同统一使用“闽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该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科研处集中管理使用。用章时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非学历教育合同统一使用“闽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合同专用章”。该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社会合作处集中管理使用。用章时,办学单位应当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立项申请表和项目实施方案,核实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报社会合作处审批并加盖“闽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合同专用章”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办学项目应当“一期一报”。
第二十四条 涉密合同的审批和签订,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承办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并保存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有关材料。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三)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不得拖延、瞒报。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对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建立合同分类管理台账和总台帐。
第二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合同订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送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成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遗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行为的;
(八)违反保密义务,泄漏学校秘密,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
(九)贪污受贿或有其他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授权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领域的合同管理细则,并报学校法治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2日发布的《闽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7﹞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