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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
日期:2022年10月06日 08:52  发布人:校长办公室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效率,依照国家关于规章制度起草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规章制度起草中规章制度结构、文字说明等技术层面具有普遍性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起草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便于理解、执行、遵守和宣传。

(二)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符合实际情况,注重对上位层级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内容明确、安排具体、简便易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格式规范,尽量采用条文式表述,个别不适宜条文式的采用段落式表述。

(五)语言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行业语言表述习惯以及《闽南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闽南师委〔2022〕14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规章制度起草主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本规范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建章立制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基本结构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责部门、具体规范、生效日期、解释权等要素,某些要素可根据具体情况省略。

第六条 规章制度名称的表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一般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中的两个或三个要素构成。

(一)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为“闽南师范大学”或“闽南师范大学+部门”。

(二)规章制度的基本体例,是指规章制度的体裁、结构,主要有“章程”“规定”“规则”“规范”“办法”“实施细则”等。

1.对组织(社团)内部的组织规程(如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等)及活动规则作出的基本规范和纲领性文件,称为“章程”;

2.对某一方面工作或专门问题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和要求,一般称为“规定”;

3.对程序性活动作出的规范和要求,一般称为“规则”;

4.对某方面工作或者行为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为“规范”;

5.对办理某一个事项、开展某一活动、执行某一精神所作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一般称为“办法”;

6.为贯彻实施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全部内容或者某一方面、某一条内容作出的细化、解释或说明,一般称为“实施细则”。

示例:《闽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闽南师范大学”为适用范围,“合同管理”为规范事项,“办法”为基本体例。

(三)对于确需立即制定但又尚未成熟的规章制度,名称中可以在基本体例前冠以“暂行”或者在基本体例后加注“(试行)”,试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示例1:《闽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示例2:《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规定》

(四)除以书名号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名称的情形外,规章制度名称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主要有章条式和条例式两种。

(一)章条式主要适用于条文数量超过三十条、内容层次复杂的规章制度文本,基本结构为“总则-分则-附则”。

1.总则位于规章制度的第一部分,包括制定目的、依据、程序、适用范围、主责部门、基本原则等要素;

2.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成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管理(实施)规则要求与措施、程序规范、责任等,各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一般按照逻辑顺序、事项重要程度、行为步骤等顺序,以递进方式或者平行方式排列,逐条进行表述,分则内容可根据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对象特征等选择设置;

3.附则位于总则和分则之后,是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包括其他说明、解释权属、实施(生效)时间等要素。

(二)条例式一般适用于条文数量不超过三十条、内容层次简单的规章制度文本。

第八条 规章制度可以包括附件,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

第三章  结构单位规范

第九条 采用章条式的规章制度,其结构单位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根据规章制度内容多少、篇幅长短选择设置。学校各级规章制度一般设章、条、款、项。

第十条 章条式中的“章”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章”应有标题,能够概括本章内容或者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一般用“与”连接两项相关内容,多项内容的最后两项用“与”“和”等词连接。

(二)在设章的规章制度中,第一章为总则内容,标题表述为“第一章总则”;最末一章为附则内容,标题表述为“第×章附则”。

(三)在设章的规章制度中,分则的内容可设若干章。其中:

1.规定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或者成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的内容,可以单设一章,也可以在其他章内表述;

2.规定管理(实施)规则要求与措施程序规范的内容,可以视情况设若干章;

3.规定责任的内容,单设一章。

第十一条 条是构成规章制度整体的最重要、最常用结构单位;每一条文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每一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条文中。

第十二条 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当分款;一款内一般规定条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款中。

第十三条 没有分款的条,或者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每一项的内容包含一类或者一种情形,各项的内容必须与列项的叙事内容相联系。

第十四条 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表述分类与项相类似。

第十五条 同一章的条文以及同一条文的款、项、目,应当按照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体、由共性到个性的顺序排列表述。

第十六条 表述格式一般为:

(一)章的顺序用汉字序数形式依次表述。章名单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二)条的顺序用汉字序数形式依次分段表述,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等。

(三)款在条中分段排列,不编序号。

(四)项的顺序用汉字数字加圆括号依次分段表述,冠以“(一)”“(二)”等。

(五)目的顺序一般以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分段表述,冠以“1.”“2.”等。

章节式的一般层级序数示例为:

第一章……

第一条……

(一)……

1.……

第十七条 采用条例式的规章制度全文不分章节,只分“条”“目”。条例式第一条相当于章条式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章条式的附则,中间各条相当于章条式的分则。

条例式的一般层级序数示例为:

第一条……

第二条……

第四章  通用条文表述规范

第十八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条文

规章制度正文的第一条,先表述制定目的,再表述制定依据,一般表述为“为了……,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一)制定目的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表述,一般不重复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等的立法(制定)目的。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直接表述为“为了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包括上位依据和事实依据。

1.上位依据主要指制定本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直接上位依据按照位阶从高到低排列,一般不超过三项,其余上位依据可以在其后以“等

×××”表述,没有直接上位依据的,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规定”;

2.事实依据主要指实际情况,表述为“结合……实际”。

(三)创制没有直接上位依据的规章制度,可以只表述制定目的。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条款

(一)适用范围表述的内容较多、句式较长的,一般表述为“……,适用本×××”;内容简洁、句式较短的,一般表述为“本×××适用于……”。

示例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其他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闽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示例2:本规定适用对象为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

(二)适用范围需要排除部分事项的,一般在适用范围之后直接增加表述“但是××除外”,或者另款增加表述“……,不适用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示例:本规定适用于处级、科级和聘任制“双肩挑”领导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闽南师范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第四条)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事项的,在适用范围后另款规定。一般表述为“……,适用本×××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名称或者定义已经明确适用范围的,或者实施性规章制度未改变上位依据已经明确的适用范围的,一般不对适用范围作专门表述。

第二十条 定义条款

对于规章制度中贯穿始终的基本概念、涉及部分条款的专用名词或者专业术语,如果不予定义可能引起歧义或者不同理解时,应当作出定义性解释,表述为“本×××所称××,是指(包括)……”。

示例: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闽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示例: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名誉职务、顾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咨询专家、顾问等职务。(《闽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一)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或者某条款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款中定义。

(二)涉及多个条款的专用名词或者术语,一般在附则中或者正文末尾单设一条进行定义。

(三)上位依据已经定义的概念,不得另行界定,一般也不做重复界定。

(四)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第二十一条 基本原则条款

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本规章制度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准则,表述应当简洁、准确,一般位于规章制度总则的最后部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条款

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的表述,一般位于规章制度分则的开端部分。

(一)机构名称的表述

在规章制度中单独表述具体的机构名称时,应当使用全称。名称过长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正文首次表述全称时在其后以括号注明简称,后文都使用该简称。机构的简称应当按照规范使用。

(二)机构职责的表述

机构职责可以采用概括的方式表述,也可以分项具体列明。1.涉及一个管理机构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

2.涉及多个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的,分别表述“××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示例: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重大合同的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学科建设、研究生招生、研究生人才培养等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闽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3.涉及多个管理机构,需要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但不必明确协同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另条(款)表述“××、××、××等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责任条款

规章制度应当规定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的对应责任,一般位于规章制度分则的最后部分进行表述。

(一)规章制度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集中规定在一章。规章制度不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置于实施(生效)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二)责任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表述应当清晰、明确、严谨,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规章制度对责任主体一般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规章制度规定多种责任的,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表述。

示例: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闽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其他说明条款

其他说明一般位于规章制度附则的开端部分。

(一)确实需要由实施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有关

×××,由××另行制定”。

(二)对规章制度实施前的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过渡性安排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本×××公布前已经……的××,可以按照……继续……,逐步过渡到×××为止”。过渡性条款只涉及某章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或者条文中规定。

(三)对于不宜直接纳入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且确有必要参考依照规章制度执行的事项,可以单设参照适用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参照本×××执行”。

示例:学校聘任制“双肩挑”领导的聘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闽南师范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

(四))对另需说明的事项,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示例: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或上级有关部门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闽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属条款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解释权归属,一般授权主责部门负责解释,表述为“本×××由××负责解释”。

示例: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闽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实施(生效)时间及相关内容条款

(一)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生效)”。实施(生效)时间一般写在解释权属条款之后。

(二)规范性文件若定为“暂行”或“试行”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超过2年。起草单位应根据规范性文件试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试行期满后,决定继续全面实施的,取消“暂行”或“试行”;决定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修改完善后下文;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及时废止。

(三)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名称有变化的,应当紧接在实施时间之后作出废止原规章制度的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规章制度的文号和公布(通过)时间,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文号)同时废止”。

示例:本规则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原《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闽南师委〔2019〕14号)同时废止。(《闽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引用的表述规范

(一)引用文件名称的表述规范

1.引用本规章制度时,表述为“本×××”;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名称时,特指具体文件应当使用全称加书名号表述,其中政策性文件还应当在之后以括号注明文号;名称过长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正文首次表述全称时在其后以括号注明简称,后文都使用该简称;

(二)引用文件条文中第×项的表述规范

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

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

×项、第×项和第×项”。

第二十八条 数字的使用规范

(一)序数词、比例、分数、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

(二)公历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字,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规章制度条文中“目”的序号等,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二十九条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

(一)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

(二)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

(三)分项的列举结构一般使用分号,最后一项使用句号。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每一项末尾都使用句号:

1.在某一项或者若干项中使用冒号,该项以句号结尾的;

2.在某一项或者若干项中使用分号,该项以句号结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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