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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05月22日 17:33  发布人:校长办公室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机制,助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学校内设的常规组织机构之外,为落实上级机关要求、完成某项特殊任务、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依据一定程序设立的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常设性或阶段性的组织协调机构(包括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协调小组、指挥部等)。学校内设的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其章程行使议事决策权限。

第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议事决策事项原则上由相应职能部门办理。非经学校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行使行政议事权力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决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等事项,审议核准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设置期限、议事规则(章程)、秘书单位(承担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与运行的审核、检查、评估、清理等事项。

第七条  秘书单位负责设置方案论证、制定议事规则(章程)、运行保障以及决定的落实督办等事项。

第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承担指导、组织、协调、审议、咨询、决策、监督、检查等职能,由相应职能部门办理其议定事项。

第三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  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设置与运行。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再设立内设机构,确需设立的,应依其议事规则或机构章程设立,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需要设立,在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第十条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章程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的;

(三)学校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任务要求的;

(四)协调难度大、复杂性高、任务周期长的;

(五)专业性强、技术性强,需设立固定专家咨议机构的;

(六)其他需要设立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无明确责任单位而设立的;

(二)推进阶段性重大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设立的;

(三)应对突发性工作事件而设立的;

(四)应上级部门推进专项工作要求设立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跨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其他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可通过设立临时性专家小组咨议行政事务的;

(五)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明确级别,具体工作一般由一个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由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在征求其分管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设置申请,通过OA填写《闽南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批表》(见附件1)。书面材料须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目的,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职责权限、办事机构、设立期限等,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由职能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设置组长(主任、总指挥等)、副组长(副主任、副总指挥等)若干。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全局性事务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委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一般只写岗位名称,不写具体个人姓名。

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议事协调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目录以及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结合工作需要,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授权。议事协调机构经授权后,可以决定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对未明确授权事项的议事和协调结果,应按规定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议事协调机构议定事项,根据相应的议事权限,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单位负责执行办理。

第十七条  非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据学校特别授权,议事协调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准超越其议事范围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议事协调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十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可用其秘书单位印章代替。确需刻制的,根据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由秘书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刻制,并由秘书单位按印章使用范围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机构的变更、终止与撤销

第十九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变更、终止、撤销,应由秘书单位通过OA填写《闽南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审批表》(见附件2),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由秘书单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四)专项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五)工作任务已明确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秘书单位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具体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分析、论证等,为学校党委、行政提供决策支持;

(三)牵头起草议事协调机构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将各秘书单位履行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1+X”专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全校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理规范工作。对议事协调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与其秘书单位进行沟通,或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提出纠正建议: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擅自作出超出职权的决定;

(四)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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